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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完剧了,来回答一波吧。先说结论——编剧才是本剧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!认定的罪名存在多处错误,量刑也存在畸轻畸重,非常不合理。不知道是不是编剧为了贯彻“长夜难明”这个主题,同时又为了过审,所以故意在最后的判决这里恶心了一把司法吧。反正我觉得无论是编的还是审的,应该都没有请法律顾问。一、关于卡恩集团卡恩集团并非黑社会组织,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!我们国家没有黑社会组织,我们国家对于黑社会,原则是“打早打小”,在他们成为真正黑社会组织之前就已经被干掉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: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。 ……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如果卡恩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话,那么孙传福和胡一浪,都是组织、领导者。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犯罪集团,因此,组织、领导者都需要对他们集团的所有案件负责!《刑法》第二十六条: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 三人以上为..全文更精彩会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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